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
保险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1]261号 2001年11月27日)
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定医疗保险牌证收费标准的报告》(甘社保[2001]03号)收悉。关于医疗保险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医疗保险牌证工本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2000]13号)批准立项。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收取医疗保险牌证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每证5元,由参保人交纳;
2、定点医疗机构(铜质)标牌工本费每个220元,由定点医疗机构交纳;
3、定点医疗机构(纸质)标牌工本费每个50元,由定点医疗机构交纳;
4、定点零售药店(铜质)标牌工本费每个220元,由定点零售药店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