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船舶秩序,严把现场监督、船舶检验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省内“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检查营运船舶、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通讯、防污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其中要重点检查航行安全设备和危险品运输环节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重要处(所)、安全设施的标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客运船舶客舱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检查船上安全规章制度(救生消防演习、车辆绑扎固定、危险品查堵、重要舱室巡检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和落实;检查浮桥舟体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系泊和连结装置是否牢固,救生消防、安全栏杆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航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船检、海事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准恢复营运。
国家海事部门要组织好对沿海水域,重点是渤海湾、胶州湾水域的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检查,加强船舶签证管理,依法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严把船舶签证关;严格执行有关船舶抗风等级的规定,在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坚决不予签证放行。内河海事机构要组织好省辖内河及湖区、库区等水域船舶,重点是各类客渡船、旅游船、浮桥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章航行行为,严格查处超载、超客、超抗风等级及非载客船舶非法载客等违章航行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整治力度,交通、海事、公安、工商、旅游、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彻底清理“三无”船舶。
(三)整顿船员秩序,严把船员适任关。国家海事部门要对辖区内“四客一危”船舶的船员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从事省际客滚运输的船长和轮机长必须持有相应航区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航海专业学历或具有高级船长职称;从事省内客滚运输的船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航海专业学历。客滚船船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特殊培训成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培训证明。严格执行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等特殊种类船舶的船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现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船员,要责令船公司尽快进行调整,在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船公司要停航整顿。
内河海事机构要对内河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船证不符”、“人证不符”、超航区或超航线航行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认真开展“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的集中检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培训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原职务证书限定的职务;复查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