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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上交通百日安全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一)整治运输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据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客滚船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要求,对省内运输船舶尤其是“四客一危”船舶的经营者进行调查登记。2001年底前完成对省际客运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建议交通部取消其经营资格。
  加快客船、客滚船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提高公司的技术力量和安全管理水平。2001年底前,现有客滚船单船公司重组完毕。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准单船公司经营客滚运输业务。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排斥竞争、垄断经营的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对未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的经营者和运输船舶,责令其退出水运市场、港航协会要积极组织从事客滚运输经营的港航企业制订运价自律措施,实行最低限价,杜绝客滚船公司压价无序竞争,影响安全生产。
  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运力,特别是对进口二手船要严格审核把关。新增客船、客滚船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船舶全额险、旅客人身险、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
  依据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严格整治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报废船龄的,实行强制报废,清退出水运市场。24年以上船龄的沿海客滚船要进行特别定期检验,达不到安全营运技术标准的,一律停航检修。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大力推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步伐。
  开展对港口码头的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种偷逃规费、违规经营行为。依照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颁布的《山东省货主码头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擅自对外经营和非法从事危险品货物装卸的货主码头;坚决制止京杭运河乱建港口及水上建筑物侵占航道,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全省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
  继续做好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及未经资格认可,无证非法造船、滩涂造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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