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1]4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现将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共16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机构“三定”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省级政府部门向各设区的市政府下放的事项,各市要做好衔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防止管理脱节。要坚决防止对下放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等行为发生。各设区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部分下放事项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61项)
一、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119项)
(一)省计委
1.取消3项审批事项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基建项目;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房建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3)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2.取消6项审核事项
(1)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
(3)国家鼓励重点领域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计划;
(4)年度“农转非”计划;
(5)年度人口增长计划;
(6)省内中专院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二)省经贸委
1.取消8项审批事项
(1)船舶更新1000万元以上项目;
(2)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网点布点布局、开办的立项及新建、扩建、改建药品生产、车间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