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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的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的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118号 2001年11月27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有关农业特产税的征免问题,待请示省政府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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