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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试行)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试行)
(晋价费字[2001]331号 2001年11月27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纳入经营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含网络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以上经营性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中央在晋单位、省直部门及直属单位由省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其它单位由所属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二、管理形式
  上述经营性收费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三种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即上述第“2”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织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服务费。即上述第“3”、“4”项。
  实行市场价的项目: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网络技术服务收费;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即上述“1”、“5”、“6”、“7”项。
  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即第“8”项,根据具体情况由省物价局另定。
  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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