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25×(64+20)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
第二类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25×(69+25)全包装
第三类25×(69+25)硬盒翻盖
第四类25×(72.5+27.5)全包装
第五类25×(72.5+27.5)硬盒翻盖
第六类26×64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
第六条 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必须是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会城市、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及卷烟专销地市、县(区)的三级批发、零售兼营单位,或商业零售单位(不包括已以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采售点一经确定,必须按所出售的不同牌号、规格卷烟分别登记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建立《卷烟销售台帐》(附件8)。
第七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并在企业所在地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均应在本地区按规定要求进行采集。
第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而地区不作销售的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按以下规定进行采集:
(一)本地区所选采集点可以采集到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信息资料的,由所在地省辖市国税局就地进行采集;
(二)本地区所选采集点无法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应及时将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相关资料填写《江苏省卷烟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附件9)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会同省会城市税局在省会城市负责采集。
(三)省会城市无法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由省国税局通知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局,卷烟专销地省辖市税局应按总局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采集点的选点和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采售工作。
第九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外地区而本地区不作销售的卷烟市场零售价格的信息资料,按以下规定进行采集:
(一)本地区所选采集点无法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应及时将该牌号、规格卷烟相关资料填写《江苏省卷烟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附件9)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会同省会城市国税局在省会城市负责采集。
(二)省会城市无法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价格信息资料的,省国税局与卷烟专销地省级国税局联系,由卷烟专销地省级国税局采集。
第十条 由我省专销的外省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局在接到省国税局的通知后,按总局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采集点的选点和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结果及时传送至省国税局指定的外省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