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
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通知
(苏国税发[2000]533号 2001年11月29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精神, 结合我实际,制定《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充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补充办法》时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
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管理补充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0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
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卷烟计税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主管税务机关采集信息资料;负责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协调与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局有关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审核并上报信息资料。
第四条 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局负责专销地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与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国税局的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受托采集工作;负责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组织采集点主管国税机关采集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审核并传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 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在报送有关报表时,可按下列简写方式填写。标准简写25×(64+20)毫米(下同)全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