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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交通事故侦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
交通事故侦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1]费字527号 2001年12月2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征收交通事故侦破费的请示》(榕财综[2001]1439号)悉,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惩处肇事者,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征收交通事故侦破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114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交通事故侦破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侦破费的收费标准:
  (一)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含五区八县(市),下同),并在福州地区范围内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起;
  (二)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需要到福州地区以外福建省境内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起;
  (三)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需要到福建省以外的地区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100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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