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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嘉峰车站铁路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嘉峰车站铁路整车货物
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价管字[2001]326号 2001年11月29日)


郑州铁路局:
  经你局价格办报送的嘉峰车站电子轨道衡继续收取过秤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嘉峰车站至2002年底继续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和国家计委、铁道部制定的整车轨道衡过秤费的收费标准收取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
  二、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要遵循托运人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行过秤、强行收费。对不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也不得过秤、不得收费。
  三、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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