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政和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闽价[2001]商字507号 2001年11月23日)
南平市物委:
你委《关于政和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南政价[2001]21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政和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和县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394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6元。现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每千瓦时低于0.56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可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