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
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省政府已作了全面部署。为保证《通知》中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关闭小煤矿职工的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查看职工档案,明确职工身份,核实劳动合同期限,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的,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由关闭小煤矿的职工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持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且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当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事宜。
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按照《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失业保险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职工凭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