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312国道
乌--奎段改建期间票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计价能(2001)1689号石河子市、塔城地区、昌吉州、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奎屯市物价局:
石河子市物价局《关于312国道乌--奎段改建期间客运票价问题的请示》(石价综发(2001)26号文)收悉。现对有关票价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昌吉市西行客运班车经昌吉匝道收费站的票价问题,按我委新计价能(2001)16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由石河子市发往西线的客运班车,经沙湾匝道收费站和奎屯收费站的过路费,按附表核定的标准计入客运票价。
三、请各地物价部门做好对开线路票价的衔接工作,对经营者自行加价的行为要立即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