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1]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4年我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决定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全省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明确的具体要求,没有统一的计划和培训大纲,也没有适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材,致使培训工作各行其是,多头培训和重复培训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培训的质量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为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素质的基础性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落实规划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要实行目标管理,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完成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组织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局)统一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各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由县政府法制办(局)组织。已经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再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