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解决农村初中生辍学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70号 2001年11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解决农村初中生辍学问题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农村初中生辍学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切实抓好控制农村初中生辍学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控制学生辍学工作落到实处
(一)2000年底全省已经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目标,实现“普九”县(市、区)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4%,人均受教育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普九”工作的基础还很薄弱,一些农村地区“普九”工作带有一定的突击性,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偏高,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任务仍很艰巨。各级政府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高度为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普九”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抓好控制农村初中生辍学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普九”巩固提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把控制学生辍学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逐级对基础教育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各行署、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行署、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签订控制学生辍学责任书,把控制学生辍学工作目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与干部奖惩、任用挂钩,年终兑现奖惩。
(三)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后,要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县(市、区)、乡(镇)政府要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必需的校舍、师资和必要的办学条件,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在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要继续采取制订乡规民约、包学到户等办法控制学生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