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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前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搣既要确保安全生产、又要简化办事程序攠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对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有明确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本意见,对建设工程前期进行监管。
  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业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必须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备案,并编制事故处理紧急预案。
  五、建设业主在项目报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规范提供规划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对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
  六、建设业主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35号)精神,作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门审定,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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