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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顺德市农村住宅用户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顺德市农村住宅用户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1]289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顺德市物价局、电力局:
  《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住宅用户电价的请示》(顺价字[2001]11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的规定,我省必须在2002年底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按照国家计委分步实施,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差距的精神,同意你市农村住宅用户电价从2001年7月1日开始由0.98元/千瓦时调整为0.88元/千瓦时。
  二、同意你市在其他各类用户电价水平维护不变的基础上,将一户一表改造费用1.4分/千瓦时和变电站还贷1.2分/千瓦时计入电价(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和稻田排灌用电除外)。
  三、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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