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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关于申领自行车牌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南昌市公安局关于申领自行车牌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车管理工作,兹决定从2001年11月21日起对自行车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我市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移交至交警部门。凡需申领自行车牌照、行驶证的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或暂(寄)住所在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登记手续并申领牌证。
  二、初领牌照、行驶证的自行车,凭车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寄)住证和下列有效证明之一,三十日之内申领牌照和行驶证:
  (一)新购自行车,持发票。
  (二)拼装的自行车,持购买车架、车轮、车把的有效发票;
  (三)从境外带入的车辆,持海关证明;
  (四)奖励和受赠的自行车,持奖励或赠送证明;
  (五)公用自行车,持购车发票和使用单位证明;
  三、自行车牌照、行驶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寄)住证及有效证明换发和补领新的牌证。
  四、自行车随车主户口迁入本市的,由车主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自行车转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迁入地公安交警大队申请换发自行车牌照、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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