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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涉台公证书
副本邮寄代办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1]费字512号 2001年11月27日)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补充的函》悉,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和台湾公证书验证费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的收费标准为:快件245元/件,慢件40元/件(包括公证书副本、邮寄费、手续费)。
  (二)台湾公证书查证(验证)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件。
  二、收费对象:
  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由公证处统一向当事人代收,查证(验证)费由各级公证员协会向提出要求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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