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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三)为提高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效率,加强舆论监督,体现“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的法律规定,全区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整改制度。
  1.凡经公安消防机构排查和专家组论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请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通过后,必须由当地政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公示,并规定其整改期限。
  2.凡经公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当地政府与其主管部门或法定代表人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督促其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资金。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示整改期限予以监督。
  3.按要求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拖延整改或态度消极的相关单位,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执行。
  (四)为保证全疆各级政府和各相关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疆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考评奖惩制度。
  1.考评内容为年初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具体内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通知》和《决议》是否全面贯彻实施。
  2.考评采取年内督查和年终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州、市、地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情况实施考评;全疆各州、市、地政府负责对其所属县(市)政府和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情况实施考评。
  3.考评验收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凡经考评取得优良成绩的州、市、地政府和相关厅局由自治区政府给予表彰,并对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凡经考评不合格的州、市、地政府和相关厅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管、分管领导的行政领导责任。(考评细则另发)
  三、严密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整体工作,确保消防安全管理扎实有效
  (一)自治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级政府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州、市、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区、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自治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办公室。
  (三)各州、市、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本地消防安全情况和动态;每季对全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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