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厅
执行《
消防法》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消防审核合格方可发给《施工许可证》及未经消防专业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督促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规章和行政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应行政管理规章,印发全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遵照执行;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于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行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并予以强行拆除;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督促所属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及其他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积极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形势多样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活动,对火灾案例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无偿刊发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议》、《公告》、《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自治区旅游局
调查掌握全区星级、涉外宾馆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星级评定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级宾馆,旅游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及涉外经营资格,并责令其不得承接各种接待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自治区卫生厅
调查掌握全区各类医院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内部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卫生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前置条件和重要标准,严格审核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自治区监察厅
督促指导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批准(核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开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各主管、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