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等八所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1]1234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中医学院、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南方青年进修学院、东方民族民间医药学院、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
你们报请审批学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经我们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等八所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各校学费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一规定执行。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收费标准由以上各校根据其招生规模、层次、专业等实际,自行确定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799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
二、各学校除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除课本(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收费前应及时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