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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医生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开具处方。处方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一张处方原则上仅限治疗一种疾病。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八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具体办法另定)。
  (一)参保人员符合入院标准,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单》,经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应不迟于次日将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二)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个人要预缴住院押金,其数额应不高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入院标准自己要求住院的;符合出院标准,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的;或定点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及符合出院标准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住院前,门诊已做过的检查项目,住院后不得重复检查(必须检查除外)。对参保人员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或不符合复查指征医生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参保人员自愿享受超范围、超标准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予告知,其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提供超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
  (六)医生对参保人员用药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诊治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应告知参保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要自付一定比例,然后按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人员门(急)诊留观和住院不间断的视同住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
  (八)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填写)费用清单,供参保人员查询和省医保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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