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各自所占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分别列“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科目。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七条 省医保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个人帐户使用IC卡,IC卡用于记载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医疗保险手册、IC卡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月计入职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