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开户银行根据省医保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第九条 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含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连同单位缴费一并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二)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