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劳社医疗[2001]10号 2001年11月13日)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三条 《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 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