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省政府计算机
通信专网传输政府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5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的作用,大力提高政府公文传递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利用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政府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府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必须严格遵循《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完善相关技术设施,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安全高效。
二、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批复文件;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普发文件;
(三)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
(四)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会议通知;
(五)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机密级以上的公文不得传输。
三、政府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各单位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文秘部门负责。各级、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确保及时接收和发送电子公文;工作日要保证每天上、下午各上网一次,不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凡因不按时开机而耽误收取电子公文、会议通知,造成误事的,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四、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管理部门要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技术支持。凡联网计算机出现故障或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要及时恢复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技术处。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因特网联接。
五、各联网单位从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上收取的电子公文、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