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当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当地经贸局会同建设局要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同时要上报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等候进一步处理。
  (三)对已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在经营中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短斤缺两、油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有严重质量问题、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校准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或利用加油机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欺诈消费者等情况的加油站,由各市经贸局(经委)负责吊扣其批准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由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由省经贸委通报两集团公司。两集团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不符合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条件的加油站,经实地检查,特别是经安全检查,确认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或不符合建设规划、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但已骗取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当地经贸部门要负责吊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要勒令其停业关闭,依法取缔,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
  (六)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认真制订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
  各市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当地经贸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认真制订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根据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凡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的有关市经贸局以及两集团公司,要根据省经贸委、建设厅《关于编制广东省加油站(点)布点规划若干要求的通知》(粤经贸(2000)566号)规定的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结合城市规划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分别制订辖区内和本企业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