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南岸区江南明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南岸区江南明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778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裕佳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江南明珠被重庆市建委列为2000年智能化示范工程。根据你司申报:江南明珠高层住宅大厦除具备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的条件外,住宅还具备:大厦采用加拿大北方电讯IBDN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有门禁、安保、一卡通管理等;有300平方米的豪华住宅大堂、2200平方米的超大型住户会所,设有休闲茶座、游泳池、体操房、健身房、乒乓球室、台球室、书吧、网吧、综合厅等休闲娱乐设施。根据你司申报的设备设施条件,江南明珠高层住宅符合提供优质服务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层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别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和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四、各市、区、县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