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开展对村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扣清家底
对集体资产家底不清的村,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人员,会同社员代表,对村级集体资产进行专项清理和清查核实。
村级集体资产专项清理的主要内容为:
1、村办企业的转制情况;
2、征地补偿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3、各业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情况;
4、投资决策和投资收益情况;
5、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情况;
6、村级不良债务情况;
7、有必要进行专项清理的其他情况。
在对村级集体资产进行专项清理的基础上,根据《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杭政办(1996)27号)精神,对村级集体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存量和占用状况等,进行清查核实、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
村级集体资产的清理与核实结果经各区委农办(计经局或农业局)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张榜公布。
三、加强村级财务管理,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
1、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在年初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合同(协议)意向等有关经济资料及公益事业的需要,认真准确地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
2、加强村级财务收入的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各项收入的收取,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各业上交承包金、集体资产租赁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以及征地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等专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帐,不得设置帐外帐或收入不入帐。
要深化村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企业转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3、严格审批制度,加强村级财务支出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制订合理的费用支出标准。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不得入帐。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要加强对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安置及其生活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移作他用。
村经济合作社重大投资项目应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