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级集体
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1]101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农村村级“学教”活动的重点,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意见》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促,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级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市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
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村级班子换届工作,及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进一步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可以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也可以单独另选。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村“三委会”(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职务。
市区各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要积极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集体土地被征用较多、拥有一定数量集体净资产、有较为稳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晰产权,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并由其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各股东(代表)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要制订并不断规范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股权设置、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并严格按照章程进行运作。
已撤村建居但尚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原村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1999)8号)精神,尽快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