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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即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生效。现就第一批船舶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广东海事局负责广东、广西地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所有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三、营运第一批船舶的公司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并将“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配备到船。
  四、营运客滚船、气体运输船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31日;营运第一批其他船舶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31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9月30日。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时间的紧迫性,积极准备,尽早开展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按期取得相关证书,对未能按期取得证书的船舶,海事机构将禁止其离港。
  若有不清楚事宜,可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20)84496892--298、(020)84234555;传真:(020)84234555、(020)34283725;联系人:林立新。

                                广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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