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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外来流动
人口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黑价联函字[2001]4号 2001年11月26日)


黑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市价[2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表)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的规定,对我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公(治)字[1993]244号)中的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中凡性质、内容与之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对从事住房建设外来流动人口收取的每人每月10元治安管理费属取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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