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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服字513号 2001年11月27日)


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闽机招综[2001]041号)收悉。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内、国际机电设备及其它货物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各类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招标服务按中标金额分段计费,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7%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三、服务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收费根据委托服务项目的大小及复杂程度,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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