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法农药,年产100吨以下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年产4万吨以下硫酸(综合利用除外)。
6、10吨以下转炉炼钢、5吨以下电炉炼钢、5吨以下冲天炉炼铁。
7、湿法回转窑、机立窑、普立窑、干法中空回转窑、1000吨/日以下回转窑水泥生产线。
8、年产7500吨以下玻璃纤维,500万米/年以下土工布。
9、土法炼焦、硫、油、明矾,土法(钳锅炉)炼铜、铝、铅、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土法采选金、钼、铅锌、萤石,土法手工电镀,实心粘土砖、瓦及相关制品,倒焰窑制面砖、马赛克、耐火材料。
10、废旧汽车的翻新、改装。
11、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12、小型火力发电(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二)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居住区内的建设项目
1、厂址设在西湖、钱塘江(三桥以上)、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青山湖、苕溪、西天目等市政府确定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居民居住区的印染、漂染、化工、农药、染料、金属表面处理、电镀、电解、冶炼、蓄电池、碱法造纸、废旧机械产品翻新、砖、瓦、制(鞣)革、进口废旧物资和工业废物的处理、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项目;大型畜禽繁育、养殖场。
2、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3、风景名胜区景区内的工厂。
(三)市区和县(市)城的马路市场。
(四)市区和影响市区环境质量的周边地区,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两岸,千岛湖四周,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内的矿山(含就地采挖粘土的砖瓦窑)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五)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注:
1、对外商投资的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类项目,按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1997年12月修订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
2、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兴办符合本《目录》中鼓励发展产业、产品的企业,可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19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