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饲料加工。
4、血液制品生产。
5、化妆品生产。
6、成品油、煤炭的批发、零售企业(含加油站、油库、生活煤饼加工)。
7、占用耕地的房地产项目。
8、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楼的新建、扩建、翻建、装修。
9、新办矿山。
(二)技术落后、耗水多、污染环境的项目
1、年产10万吨以下小啤酒,黄酒、酒精的生产。
2、漂染,棉、毛纱、绢丝染色,呢绒(含羊绒)染色,棉、麻、丝绸、化纤织物印染。
3、染料及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年产200吨以下的化学合成农药原药,硫酸;淀粉、味精或麸酸。
4、一般日用塑料、纸基复合软包装和塑料制品。
5、电镀、发兰、酸处理等金属表面处理。
6、土造纸,年产3万吨以下纸板。
7、进口废旧物资处理,废旧机械产品翻新。
8、15吨(含15吨)以下转炉炼钢,10吨(含10吨)以下电炉炼钢,7吨以下冲天炉炼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炼焦、炼油、炼硫、炼铜、炼锡、炼钼、炼铅、炼锌。
9、选金,200吨/日以下选钼、铅、锌,铜矿,100吨/日以下萤石选矿。
10、水银,球窑拉丝,玻璃纤维,石棉制品,辐射性制品。
11、制(鞣)革。
12、烧炭。
(三)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加工项目
1、中低档印刷(除丝网印)。
2、缫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
3、年产10000吨以下的化纤抽丝、一般加弹丝。
(四)西湖、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西天目等国家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良渚文化遗址保护区,西溪(蒋村地区)、居民居住区、文教区内新上工业、农业养殖项目和其他有污染性项目;风景名胜区内民用住宅。
(五)国家和省政府明令限制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禁止发展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1、年产1.7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特种纸除外)、1万吨以下的纸板。
2、年产40万张以下的牛皮制革(猪皮80万张、羊皮240万张)。
3、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年产1000万米以下的漂染,1000吨以下的棉、毛纱染色,200万米以下的呢绒染色,500万米以下的丝绸印染,洗毛。
4、年产3000吨以下黄酒、5000吨以下酒精(综合利用除外)、3000吨以下淀粉、30000吨以下啤酒、3000吨以下味精或麸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