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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11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现就医疗补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助范围:省直驻沈阳市(不含县及县级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医疗照顾对象)。
  二、补助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实际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原有合理消费水平不降低。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参加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按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个人医疗账户补助: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1%比例(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补助到个人医疗帐户,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个人负担的部分。
  (二)住院起付标准补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补助50%。
  (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不含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部分),补助70%。
  (四)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省直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补助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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