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应对纳税人上报的审批表和其他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上报设区市国税局,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省国税局的授权给予核准税款返还批复。
(三)县级国税(征收)机关根据设区市国税局核准批复意见,开具“收入退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免征、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
第十六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额等,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待遇,对已享受的税款应追补入库。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报请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审核。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免征、减征、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或者按规定应经国税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或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免征、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等情况,有权暂停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报请资格认定有权机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并追回相应已享受的税款。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防止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管理)机关应妥善保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并建立起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上报制度。
(一)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征资料,必须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