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料产品;
(二)军品;
(三)其他规定需实行逐年资格认定办法的。
第九条 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资格认定年审办法,第一次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资格认定,以后每年要定期进行资格审查。
(一)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森工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
(五)其他规定需实行资格认定年审办法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办理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在办理资格认定时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四)关联企业名单;
(五)主管国税(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属优惠政策资格年审对象的纳税人,每年要定期进行资格审查,年审工作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同时进行。纳税人在办理资格审查时除应提供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在年审时,对纳税人上年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审查,并结合上年情况的审查结果对当年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在年审中发现纳税人上年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应追回相应的税款;对当年仍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可先暂停其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并提请资格认定有权机关于以复核。资格认定有权机关应及时复核,以文件形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取得享受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已征税款的返还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已返还的税款应补征入库。
(一)纳税人应填报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如资格认定表、税收通用缴库书复印件等,向主管国税(管理)机关申请已征税款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