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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的企业,经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为鼓励类的高新技术、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并已在创业园正常运作,为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开发区将视企业对开发区贡献大小给予科技扶持金奖励。科技扶持金在每年5--6月份由计划与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其专有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所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进入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或研究开发机构的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研究开发机构需要生产性用地的,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有关协议,可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最长年限为五年,但延期交付部分的银行同期利息应由用地者承担。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程序经认定可以被优先推荐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争取获得各类专项资金或基金的扶持。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兴办项目聘用的员工需要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进行产品售后服务、签约、接收设备等,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到创业园兴办项目的留学人员符合《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的,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规定申请入户广州,在穗定居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并可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可予就近安排,免收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中,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考试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兴办项目从国内招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优先给予入户广州指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备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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