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
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
(穗开管[2001]40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4日管委会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特公告如下:
第一条 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广州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兴办项目的创业基地。创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创业园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独资兴办项目,也可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资金等与国内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申请兴办项目时,应提供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申办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开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留学人员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企业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密度原则上不应低于每平米厂房300美元。
第七条 创业园优先鼓励下列技术领域的项目进入园区: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工程及生物医药技术;
(三) 精密机械及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新能源技术;
(六) 环保技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兴办的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的,可按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穗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