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或置换腾空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筹集廉租房房源。对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购买和置换,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产税、营业税。
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和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供应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及违规查处等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执行。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要因地制宜,针对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特点,采取房租补贴、实物配租等不同方式。采取实物配租的,根据供应对象困难程度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行轮候配租,并建立承租人收入提高后的迁出机制或调租机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廉租住房要按规定条件严格审核供应对象,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探索试行以“货币补助”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购房。有条件的城市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中,可探索将行政划拨土地改变为有偿出让,取消各项优惠政策,试行将“暗补”改为“明补”,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在规定面积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测定,资金从原划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计划、建设、土地、房地产、房改、物价、民政、劳动、人防、消防、银行、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参加,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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