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农业林业牧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拟订农业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引进和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医、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九)指导农业林业基本建设,管理市级农业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农村财务、林业财会工作;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市支农和扶贫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
(十)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研究提出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十一)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二)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十三)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五)指导区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六)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七)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