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三、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地、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勘界工作总体规划,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全县(市、区)的勘界实施方案。勘界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边界地区概况、组织领导、确定边界线的基础和边界线走向的原则条款、实施步骤、有关事宜等。县(市、区)制定的勘界实施方案报地(市)勘界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确定边界线。双方乡(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在实地踏界的基础上,参照历史习惯线,以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和林权发放证以及有关双方边界争议调处结果等有效材料为基础,在现有最新版的1:1万地形图上草绘出乡(镇)界线走向,在县(市、区)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后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万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三)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确定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它款、附图。边界线走向在协议书中说明以双方标绘的地形图为准,不再用文字描述边界走向。
(四)联合上报审批。协议书以及附图等有关勘界成果经双方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地区行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协议书及附图原件报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保存。
(五)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要及时调处,不可回避矛盾,久拖不决,使矛盾升级或复杂化。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对经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多次协商仍无法勘定的争议界线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