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全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9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做好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对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1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从2002年起至2003年底,用2年时间在全区开展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性质和任务
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十二字方针,依法勘界,进而达到我区社会的长治久安。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形成准确地反映实际边界走向的地形图,将乡级行政区域界线法定化。
乡级界线勘界任务是:从2002年起至2003年底,用2年时间完成我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明确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
二、乡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原则
乡级行政区域勘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资源调查中,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四)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