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具有收容、教育、遣返功能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4)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三)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4.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要把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配合《规划》的实施,宣传实施《规划》的目的、意义,宣传《规划》的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实施进展情况。
(四)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分级实行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分析儿童发展现状,总结经验,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自治区级和各地(市)、县(市)级的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3年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1)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分性别数据库;在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自治区级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负责指导各地、市、县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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