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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

  (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国内外对我区儿童事业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
  (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4)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
  (5)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8)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免费向儿童开放。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1)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探索有利于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2)制定和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享有与居住地儿童同等的医疗保健、教育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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