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5)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7)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制裁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注意维护儿童的民事权益。
四、儿童与环境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
(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
(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75%。
(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
(8)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1)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各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活动中坚持正确导向,鼓励生产各类优秀的儿童文化产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6)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地、市所在地和90%以上的县市要建1个以上具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质量。
(2)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3)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4.加强儿童的环境教育,增强儿童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