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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目标: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2)禁止拐卖、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
  (1)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2)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2)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骗、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使儿童的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在关爱和理解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2)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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