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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宝丰车务段等单位自建货场续收仓储保管费的复函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宝丰车务段等
单位自建货场续收仓储保管费的复函
(豫计价管函[2001]401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宝丰车务段等单位自建货场继续收取仓储费的函》(郑价办[200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宝丰车务段所属的临汝镇、庙下、龙门南、汝州、戎庄、小屯街、商酒务、汝阳、辛集寨、伊川、王堂、鲁山、壤河等13个车站的多经企业自筹资金修建的货场仍未收回投资,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同意上述车站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对使用自建货场的到发货物收取仓储保管费每吨日0.40元,仓储保管费收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日,其中:临汝镇、辛集镇、壤河车站不得超过10日。
  二、郑州铁路分局物资总公司自建货场和铁路专用线由于投资较大,且到、发货物主要为鲜活货物,因此同意该公司仍按原河南省物价局豫价工函字[1998]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专用线使用费0.40元/吨公里;鲜活货物仓储及保管费每吨日1.80元,但收取仓储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日;其它货物仓储及保管费每吨日0.60元,收取仓储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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